一、专利权申请如何确定期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权申请过程中期限的起算日、届满日以及期限的计算分别作了说明。
1、期限的起算日
(1)自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
大部分法定期限是从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的。例如,《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专利权的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在十二个月内提出,该期限的起算日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优先权日)起计算。
(2)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例如,审查员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申请的期限(指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法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计算。
推定收到日为从专利局发出文件之日(该日期记载在通知和决定上)起满十五日。例如,专利局于2001年7月4日给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为2001年7月19日。
2、期限的届满日
期限起算日加上法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即为期限的届满日;相应的行为应当在期限届满日之前、最迟在届满日当天完成。
3、期限的计算
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8年6月1日,其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的届满日应当是2001年6月1日,而不是2001年5月31日。又如,专利局于1999年12月16日发出的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是1999年12月31日,如果该通知书的指定期限为两个月,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0年2月29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法定节日是指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国际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法定假日是指每周的周六和周日。国家公告移用假日,以北京市政府的公告为准,例如,某一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2001年3月1日,其缴纳申请费的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1年5月8日,即2001年5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5月1日~3日为国际劳动节法定假日,5月4日~7日是移用假日)。
二、申请人如何要求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需要注意,申请人在办理优先权手续时,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合受理该申请的国家; 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合受理该申请内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要求国外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时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需要注意,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