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有哪些
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可依据的法定理由有:
(1)专利的主题不符合专利定义;
(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4)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主题不具备三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与已有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他人的先有权利冲突;
(5)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6)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必要的核技术特征;
(7)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8)修改超出原申请范围;
(9)重复授权。
二、无效宣告的终止情形有哪些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终止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二、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三、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四、针对一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无效宣告理由,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该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五、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六、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