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含所有不服专利行政管理机构所作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专利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专利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系指不服专利行政管理机构所作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包括:当事人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驳回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复议决定)而以其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服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关于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关于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作出的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上
述案件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专利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
为明确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的诉讼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1日作出批复,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专利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同一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依据上述批复,2002年8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进一步规定对于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在专利行政诉讼之前就同一专利发生过民事争议,该专利行政案件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即民五庭审理,无民事争议的案件,则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在实践中,大多数专利律师会在立案时主动选择案件由专业知产法官组成的民五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不仅有法官,还包括技术人员担任的陪审员,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的司法审查也不局限于程序审查,更关注有关“专利性”的实体审查,判决结果也不单纯是维持或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在人民法院撤销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新的审查决定。
上文的内容就是对专利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专利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相关问题的介绍,希望能在您进行专利行政诉讼时起到指导作用。因为专利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是确定、唯一的,但是审理案件的审判庭却是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的。要进行专利行政诉讼,您可以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由律师帮您分析怎样起诉对您比较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