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专利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二、提起专利无效要注意的问题
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证据要充分。证明一项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无效可以有各种不同的证据,最常见、最普遍的是证明其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如果能列举出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过该专利的技术内容,无效宣告就有获胜的可能。
第二,把握提起反诉的时机。在侵权诉讼中设立专利权无效程序,目的是用于抵消专利权人对其侵权的指控,因此,被指控侵权人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如果不能与专利权人就侵权问题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当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后,应及时提出反诉,而不应将反诉作为一种拖延侵权时间的战略。
第三,不得滥用反诉。反诉专利权无效,将会引起一个复杂的无效审查程序。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有关文件。因此,在侵权诉讼中,被告人应当慎重对待启动无效程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过当事人提起反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最终被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但是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贸然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