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复审需准备哪些材料
申请人对专利申请驳回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申请人请求复审,应当提交规定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请求书应详细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2、复查请求书应当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的格式的,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间内补正,期限届满没有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未提出复审请求。
3、申请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与请求书一同递交,并与说明的理由相吻合,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对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部分,且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的规定。
4、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申请人在得到复审委员会通知后,可按通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没有陈述意见的,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二、对专利复审决定不服怎么办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 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维持驳回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