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专利复议的期限是多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手段,所以必须有严格的期限规定,才能尽快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及时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将可能因为超过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而被不予受理。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复议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耽误法定期限后申请复议的,是否受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决定。在实际操作中,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虽然超过了60天的期限,但只要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确有错误,且复议申请人亦使法律事务处相信其一直没有放弃自己的权利(即有证据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提出复议之前一直通过其他各种途径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反映交涉此事),法律事务处一般均确认其提出耽误期限的理由为正当理由,即受理其复议申请。
二、不服专利复议决定怎么办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相对人可以: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相对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在不服复议决定的诉讼中,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没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其工作人员作为国家知识产权的代理人出庭应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限于复议申请人,复议程序中的第三人也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即被诉客体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针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即被诉客体是行政复议决定)。
(二)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上述两种程序,相对人只能选择进行其中的一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