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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的行政管辖如何确定,专利行政诉讼的类型

专利行政纠纷诉讼           阅读:499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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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纠纷的行政管辖如何确定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以及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二、专利行政诉讼的类型

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系指不服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包括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两部分。在现行专利审查制度中,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撤销专利请求、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占有重要位置。

是否授予专利权案件是指申请人对专利局所做出的不予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的案件;撤销专利请求案件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是指他人认为授权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或宣告该专利无效的案件。

上述案件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此类行政案件一审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二审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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