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进行专利复审形式审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规定,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复审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1、复审请求客体
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不是针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的,不予受理。
2、复审请求人资格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如果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3、期限
(一)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二)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三)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请求合并处理;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4、文件形式
(一)复审请求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二)复审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5、费用
(一)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二)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视为未提出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恢复。
(三)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后才缴足复审费、且在作出视为未提出决定前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请求合并处理;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6、通知书
(一)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
(二)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三)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二、专利复审形式审查的内容
形式审查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的法定期间;
2、审查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超过三个月的法定期间,其理由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延长的理由(可以延长的理由是:1)不可抗力,自障碍削除之日 二个月内,最长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2)正当理由,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前述的时间规定,均属要求恢复权利的请求时间);
3、审查申请复审请求人、被撤销人、请求维持权利人、请求撤销人的主体资格的正当性;
4、审查复审请求书的格式,书写要求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5、审查复审请求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如:请求书是否附上有关的证实文件,是否是一式两份,修改的情况等;
6、审查复审请求是否属于不予受理的规定;
7、审查复审请求人是否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了规定的用度;
8、审查复审请求人是否委托了代理机构,假如委托了代理机构的,在请求复审文件中是否提交了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