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属于职务发明
我国《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上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职务发明人能获得什么利益
职务发明虽然不享有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但是依照专利法,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我国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对职务发明人给予奖励;专利实施后,应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职务发明人给予合理报酬。专利法设立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一)奖金
专利法第74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发给发明人、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发明人、设计人主动建议、单位采纳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发给发明人、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二)报酬
1.单位自己实施职务发明的报酬
专利法第75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自己实施职务发明专利后:
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每年应从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设计人;
对外观设计专利,每年应从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设计人;
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2.单位许可他人实施职务发明的报酬
专利法第76条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许可他人实施职务发明专利的,应当在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设计人。
支付职务发明奖酬是企业的法定债务
专利法第六章规定:职务发明的奖金、报酬,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时规定“。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专利法用法律形式,规定了奖励、报酬的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在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公告之日,专利实施之后,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产生了奖励、报酬之债,企业应当履行。
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当中,报酬数额较大,企业不支付的理由往是经济效益不好,这种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职务发明的报酬,专利法规定企业自己实施的,在税后利润中支付;许可他人实施的,也在税后利润中支付。因此单位整体经济效益不好,不是拒绝履行债务的理由。其他经济项目效益不好但专利项目效益好,照样应当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