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转让合同何时生效
专利法中规定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同时规定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在实践活动中,转让合同从双方签字到专利局登记和公告之间有一段时间,那么在这段时间内产生的法律问题应该如何处理,这就涉及到转让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但由于专利申请本身的特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经过专利局的登记、公告,以使公众了解该项专利权主体变更的法律状态。转让合同双方签字根据合同法虽然已经生效,但由于尚未公告,所以转让合同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受让人(新专利权人)暂不能以专利权人的身份行使专利权人的权利,如不能许可他人实施、不能阻止他人侵权等。只有经专利局登记、公告后,该转让合同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才是完全生效。而在此之前,该转让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生效,因此可以说是部分生效。
二、转让前实施专利的法律后果
在专利权转让之前,专利权人可能已经在实施其发明创造,或者通过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允许他人实施其发明创造。因此,对在专利权转让合同订立以前原专利权人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专利,或通过合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情况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1、在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以前,让与人已经实施或者正在实施发明创造专利的,在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时,当事人应当约定让与人是否能继续实施该发明创造或应履行的手续。如果双方未就此作出约定,则在合同成立后,让与人应当停止实施。
2、在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以前,让与人已经与他人就该项专利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正在履行的,在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原实施许可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处理;当事人未就此作出约定的,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承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