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内容
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
(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三)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四)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五)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二、专利权质押设立的程序
1、申请
当事人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须向专利局提交登记申请表、主合同和质押合同、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专利权有效证明、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等文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其中,涉外专利质押合同登记,必须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如果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果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受理、审查 收到当事人提高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专利局受理当事人登记申请以后,就进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审查阶段。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审查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全,应补正的文件是否补正。实质审查是针对质押合同的有关实质性问题进行审查。它包括:
(1)出质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即是否为明确的、唯一或全部专利权人;
(2)专利权的有效性的审查;
(3)合同的合法性的审查,即是否有违反法律禁止性条款。
3、决定
质押合同登记审查决定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分准予登记和不予登记两种,并应向当事人发送通知书。准予登记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权设立;不准予登记的,质押合同无效,质权不成立。
4、变更、延期与注销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
是指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就有关专利权质押著录项目作出变更决定,而向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这些著录项目主要有质权人、主债权或担保范围等方面内容,当事人提出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原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自解除质押期限届满前持延期协议、原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专利局办理延期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