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
独占实施许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排他实施许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普通实施许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专利实施许可备案所需材料
(1) 备案申请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原件;
(2) 许可合同副本,原件;
(3) 专利证书复印件;
(4) 让与人身份证明:
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5) 受让人身份证明:
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6) 如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当事人双方共同出具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授权委托书,专利代理机构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 许可合同签订超过三个月的,附当事人双方签章的“声明”或“请求备案报告”,(原件),声明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
(8) 公司名称有变更的(备案时的名称与许可合同中的名称不一致),提交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或 复印件+公司公章)。
以上材料,各2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