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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冒充专利,行政机关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其他专利侵权问题          2016-09-02 阅读:366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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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冒充专利

冒充专利是指将非专利技术或者落后技术冒充是先进的专利技术,以骗取消费者信任的一种违法行为。冒充专利与假冒他人专利不同,冒充专利实际上不发生对其他专利权的侵犯,它标明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是不存在的,纯粹是一种欺诈行为。为了打击冒充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净化市场,保护公众的利益,我国《专利法》规定,冒充专利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冒充者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机关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行政处罚机关的权利:

1、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2、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检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物品,必要时可以予以封存;

4、调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活动;

5、查阅、复制与冒充专利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机关的义务:1、持证执法;2、接受公众举报;3、在调查中,特殊情况下的保密义务;4、告知听证;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三)当事人的权利:1、陈述和申辩;2、请求承办人员、听证会主持人回避;3、请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4、要求举行听证;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行政复议;6、向法院起诉。

(四)当事人的义务:1、协助承办人员调查;2、向承办人员提供档案、资料、帐册和原始凭证等证据材料;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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