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专利使用公开
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这种公开方式称为使用公开。
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
但是,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份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 如果使用公开的是一种产品,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够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开。此外,使用公开还包括放置在展台上、橱窗内公众可以阅读的信息资料及直观资料,例如招贴画、图纸、照片、样本、样品等。 使用公开是以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或者方法之日为公开日。
二、实施专利的形式有哪些
(一)专利权人自己实施
实施发明创造是专利权人的首要任务。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就是使用其技术设备和技术力量生产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制造专利产品,使其发明创造从智力成果转变为物质产品,把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增加经济效益,提高技术水平,促进社会发展。
(二)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
专利权人除了自己实施其专利外,还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这里指的是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达到专利使用权的有偿转移,由被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
(三)强制许可实施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申请程序直接允许申请者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并向其颁发实施有关专利的强制许可。类似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申请者发放了一个许可证,申请者据此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世界各国特别是欠发达国家的专利法中普遍都有强制许可的条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强制许可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强制许可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阻碍科技进步,损害国家或者民族的利益,是一项对专利权进行限制的制度。
强制许可是相对于专利权人的自愿许可而言的。自愿许可是专利权人考虑到自身的利益,与被许可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允许被许可方实施其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作为许可方,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中可以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被许可方也同样有利可图。而强制许可则是违背专利权人的意愿,是用国家的行政力量强制专利权人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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