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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权的分类,专利优先权可以作为行政撤销的理由吗?

其他专利权问题          2016-09-11 阅读:341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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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优先权的分类

专利优先权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

1、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中国应当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二、专利优先权可以作为行政撤销的理由吗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行政撤销的理由仅限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与二十三条规定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优先权问题不能作为行政撤销的理由,除非优先权的问题涉及到新颖性的确定时,才有可能作为撤销的理由。例如,作为在后申请优先权基础的技术特征,即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本身就已成为公知技术,不具有新颖性,理所当然可以作为行政撤销的理由。如果优先权不涉及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方面的问题,是不能作为行政撤销的理由的。

申请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优先权证明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优先权证明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以上是关于“专利优先权的分类”以及“专利优先权可以作为行政撤销的理由吗”等问题的回答,如果您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请律师帮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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