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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延长的发明专利权的规定,专利证书的内容有哪些?

其他专利问题          2012-12-08 阅读:272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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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限延长的发明专利权的规定

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70条的规定,现就一部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199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二、上述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按照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缴纳年费。

1986年12月11日至1987年1月11日期间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在2002年1月11日前缴纳第16年度的年费。

缴纳年费的金额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七十五号的规定确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予以公告,但不更新专利证书,原专利证书继续有效。

以上三点是对期限延长的发明专利权的具体规定。

二、专利证书的内容有哪些

专利证书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名称、发明创造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专利权起始日期、申请号及专利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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