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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主题下如何判断是否侵权

专利案例     贵阳知识产权李建律师     2017-07-21 阅读:258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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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主题的判断

2013年7月24日,原告汉美驰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三明治机”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于2014年1月22日获得授权公告。记载的优先权对应的美国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1月24日。被告晟嵘公司和钱龙公司系关联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产品。原告委托公证机构保全相关证据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的全部侵权产品及侵权模具和设备;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含合理费用)。被告晟嵘公司、钱龙公司辩称:涉案专利系在中国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与其主张优先权基础的美国在先申请专利的设计要素有增减和改变,不应享有优先权,其申请日应当从2013年7月24日起进行计算。由于原告在此之前已经公开展销了相同或近似的产品,故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系现有设计。

法院判决: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与美国在先申请公开了相同的产品,且其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已经清楚地表示在美国在先申请中,即使保护范围不同,可以认定两者是相同主题,涉案专利应当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遂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模具,赔偿损失60万元。

律师说法:外观设计专利外国优先权的成立关键在于相同主题的判定

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申请的美国专利是否构成相同主题,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依据在先申请的专利能否享有优先权,原告在美国专利申请后涉案专利申请前展销的专利产品能否构成现有设计。

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而关于外观设计相同主题的判定,《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属于相同产品的外观设计,以及中国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清楚地表示在其外国首次申请中。本案的典型性在于,中美两国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存在制度性差异,由此引发了美国申请与涉案专利申请主题是否相同的争议,进而影响到原告是否享有优先权以及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能否成立。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所述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着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对于中国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只要已记载在外国首次申请中就可享有该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也即,《专利审查指南》并未要求中国在后申请与外国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而仅要求中国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体现即可。

以上就是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主题的判断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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