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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零部件提供者构成专利帮助侵权的判定

专利案例     贵阳知识产权李建律师     2017-08-10 阅读:341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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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产品零部件提供者构成专利帮助侵权的判定

王某某系ZL200910025263.7号“电机壳为焊接件的小型电潜水泵”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申请日为2009年2月27日,2012年5月2日授权公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电机壳为焊接件的小型电潜水泵,由四段组成,包括:导叶体(1)、进水段(3)、上轴承座(4)和电机壳(7);所述的导叶体(1)的内腔设置叶轮(2),上端与出水管连接,下端通过螺栓与进水段(3)连接;所述的进水段(3)下端与上轴承座(4)的上端连接;所述的上轴承座(4)下端与电机壳(7)连接;电机壳(7)的下端与下轴承座(10)连接;所述的上轴承座(4)、下轴承座(10)分别通过轴承(5)与电机轴连接;所述的电机壳(7)内腔设置定子、转子组件(8);其中定子线圈与电缆线(6)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机壳(7)主体为圆钢管,其上端与上端环(7-1)焊接,下端与下端环(7-2)焊接;所述的上端环(7-1)、下端环(7-2)均为圆形环;所述的下端环(7-2)内孔设置卡簧(9)。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圣龙公司主张的先用权抗辩不能成立。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溥龙公司成立于2012年,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是在溥龙公司成立后,故溥龙公司对涉案专利权不享有先用权。同时,因涉案机壳仅为制造被诉侵权潜水泵的一个零部件,故圣龙公司以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生产的旧机壳为证据代为主张先用权抗辩,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先用权抗辩的规定。同时,涉案机壳并非专门用于实施涉案专利的零部件,其同时具有非侵权用途,不符合专利法司法解释关于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因此,认定圣龙公司构成帮助侵权,缺乏事实依据。据此,圣龙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无须对溥龙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认定专利间接侵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专利法中无专利间接侵权的规定,在早期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太原重型机器厂诉有理有据电子系统工程公司等擅自制造销售专利产品关键部件间接侵害专利权案。

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在教唆和帮助的情况下,教唆人、帮助人和直接侵权行为人之间也存在共同过错。而由于共同过错的存在,使得他们的行为与直接行为人的行为一样构成了整个共同侵权行为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即使教唆人和帮助人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从责任后果上看,他们都要承担连带责任。此后的司法实务中对专利间接侵权主要是引用侵权责任第九条的规定,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提供、出售或者进口专门用于实施他人产品专利的材料、专用设备或者零部件的,或者提供、出售或者进口专门用于实施他人方法专利的材料、器件或者专用设备的,上述行为人与实施人构成共同侵权。”

以上就是关于产品零部件提供者构成专利帮助侵权的判定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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