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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授权程序中的权利要求解释

专利案例     贵阳知识产权李建律师     2017-08-16 阅读:235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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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专利授权程序中的权利要求解释

涉案专利申请系申请号为200680040913.X、名称为“含E-1,3,3,3-四氟丙烯和氟化氢的共沸组合物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纳幕尔杜邦公司(简称杜邦公司)。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1. 一种共沸组合物或近共沸组合物,含有约62.4mol%~89.4mol%的E-HFC-1234ze和氟化氢,其中所述组合物的特征在于,露点压力和泡点压力差小于或等于泡点压力的3%”。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上标第3/19页、下标第7页第1段记载:“本文使用的E-HFC-1234ze是指异构体E-HFC-1234ze(CAS登记号29118-24-9)或Z-HFC-1234ze(CAS登记号29118-25-0)的混合物,其中占据多数的异构体是E-HFC-1234ze。”对比文件1(EP1067106A1,公开日为2001年1月10日)公开了1,3,3,3-四氟丙烯(即HFC-1234ze)和氟化氢的共沸组合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复审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第82300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驳回涉案专利申请。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首先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内部证据出发,而不是从所属领域的技术词典、教科书等外部证据出发,来理解权利要求并确定其真实的含义。亦即,解释权利要求应当始于内部证据,而不是始于外部证据,应当坚持内部证据优先于外部证据的规则。但是,内部证据优先于外部证据的规则不能绝对化。当内部证据不足以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时,就应当采用外部证据来进行解释。具体而言,当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在所属技术领域有通常含义,在说明书中也有特别限定,如果该特别限定是清楚的,本领域人员能够明白该特别限定的含义,则应当采用说明书中的特别限定来确定该术语的含义。如果说明书中没有特别限定,或者特别限定不清楚,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明白该特别限定的具体含义,则应当采用所述技术领域的通常含义。如果该术语在所属技术领域没有通常含义,在说明书中也没有特别限定,或者特别限定不清楚的,则可以对该术语作“最宽泛的解释”,并认定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杜邦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含义和保护范围

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应当如何解释并确定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含义和保护范围。二审法院确定的解释规则可以称为“语境论”。所谓“语境论”,是指在理解权利要求的含义时应当结合权利要求所在的语言环境(简称语境)对权利要求作出合理的理解,确定其表达的真实的技术含义。权利要求的语境主要由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等内部证据构成,所属领域的教科书、技术词典等外部证据也是其语境的组成部分。按照“语境论”的解释规则,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都应当考虑,但是,内部证据的解释作用应当优先于外部证据。当然,内部证据优先于外部证据的原则不是绝对的,存在例外,即当内部证据不足以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时,应当采用外部证据来解释并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

以上就是关于专利授权程序中的权利要求解释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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