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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发明创造与本单位任务之间关联性

专利案例     贵阳知识产权李建律师     2017-08-18 阅读:319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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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发明创造与本单位任务之间关联性

泛普公司是一家从事纳米触控膜技术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罗某某原系泛普公司员工,2013年1月14日从泛普公司处离职后成立触动公司。时隔半年,触动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名为“一种投射式电容触控屏制作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罗某某为发明人,该专利申请目前正处于实质审查过程中。泛普公司认为,上述专利申请应为罗某某的职务发明。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述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泛普公司所有。触动公司、罗某某辩称:罗某某在泛普公司任职从事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研发工作及公司IT建设和维护,和诉争专利申请没有任何关系,泛普公司也从未分配给罗某某与涉案专利相关的其他任务;罗某某从未参与过泛普公司触控核心技术工作;涉案专利系罗某某从泛普公司处离职后经过自己的学习、研究作出的发明创造,与泛普公司无关。

法院判决:属于职务行为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查明了罗某某进入泛普公司工作前所具有的专业知识背景和从业经历、诉争专利申请创造性高度、泛普公司的主要研发内容和方向、罗某某参与泛普公司的技术研发项目的内容等事实后,认为罗某某陈述其在泛普公司的工作与诉争专利申请无关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诉争专利申请与罗某某在泛普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直接相关,且是罗某某在从泛普公司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因此属于我国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判涉案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泛普公司所有。

律师说法:关于职务发明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在两种情形下,发明人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一是发明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二是发明人“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关于何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作了进一步规定,列举了3种具体情形。其中第三项规定为“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因此,在涉及“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构成职务发明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中,发明创造内容与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或单位的任务之间的关联性往往就成为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证明存在上述关联性关系的举证责任毫无疑问应当由主张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的单位来承担,但是,其应当提供何种类型证据、证明到何种程度,则需要裁判者在准确理解职务发明制度立法本意的基础上,辩证地取舍和衡量。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技术创新越来越依赖资金和智力的投入以及良好的组织管理,尤其是对一些具有高技术含量、属于前沿领域的发明创造而言,依靠个人的财力智力资源不可能完成。如果单位投入大量资源进行研发所形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属归发明人所有,而单位仅获得无偿实施的权利,则不利于调动单位投资研发创新的积极性。因此,需要通过职务发明制度调整双方利益,将职务发明的权属归单位所有,以保障单位的投资利益,对职务发明人进行单独的奖励和报酬,以保障发明人的权益,从而实现“投入大量物质技术资源”的单位与付出“创造性智力劳动”的发明人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认定发明创造与本单位任务之间关联性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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