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判断产品与专利是否构成等同
2000年4月28日,刘学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卷帘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2001年1月17日公开,2003年2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权人为刘学锋,专利号为00107201.3。2006年5月12日,刘学锋将涉案专利权转让给北京英特莱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7月14日,北京英特莱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涉案专利权转让给英特莱公司。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认为,德源门窗厂系第七届中国花卉博览会主场馆工程中安装的涉案防火卷帘产品的生产者。经与公证取证的防火卷帘样本以及法院现场勘验的3号馆中不带金属板的防火卷帘对比,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德源门窗厂提交的相关国家标准及在先专利文献不能证明其公知技术抗辩的主张成立。德源门窗厂未经英特莱公司许可,制造、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防火卷帘产品并在第七届中国花卉博览会主场馆消防工程中安装使用,构成了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判决:1、德源门窗厂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2、德源门窗厂赔偿英特莱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3、驳回英特莱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8750元,英特莱公司负担750元,德源门窗厂负担18000元。
律师说法:被控侵权产品防火卷帘与涉案专利是否构成等同
在实践中,某些擅用他人专利者为逃避法律制裁,有意地使自己实施的技术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有所区别,而后以自己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一致为由,对抗专利权人的追诉。如果严格按照权利要求的措辞确定权利的保护范围,规避专利权将变得非常容易,专利保护制度的功能会受到严重损害。针对这种情况,专利法发展了“等同替换理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明确采用了等同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在认定技术是否等同时,适用“手段—功能—效果”标准,等同技术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其次,还要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考察,等同替换是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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