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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涉案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专利案例     贵阳知识产权律师李建     2017-08-25 阅读:323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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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涉案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2001年4月13,伊莱利利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豪森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纠纷之诉。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均须获得GMP证书,并持续使用良好的生产工艺。制药企业应对该工艺中的关键步骤进行标注描述和精确控制,从而保证药品质量的稳定。被上诉人作为一家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法持有生产吉西他滨的GMP证书。因此,被上诉人应当依法记录其生产工艺中的关键步骤即甲磺酸酯(10α/10β)的α、β比例。被上诉人没有理由不知道作为其关键中间体甲磺酸酯(10α/10β)在其制备工艺中特定的α、β比例。第九步反应起始物甲磺酸酯(10α/10β)的α、β比例是判断被诉侵权方法是否落入专利二、专利三保护范围的关键数据,专利三是一种制备吉西他滨盐酸盐的方法。由于被上诉人从未披露其方法第八步甲磺酸酯的(10α/10β)α、β的比例,致使原审法院根本不具备判定被诉侵权方法不侵犯专利三的事实基础。在2010年10月29日庭审中,上诉人主张,如果被上诉人实际操作中使用了其披露的生产工艺,因其采用氨气脱保护,构成与专利三的等同侵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诉侵权制备方法是否落入专利二和专利三的保护范围、本案鉴定结论是否应当采信、10α/10β的比例是否应当由豪森公司负举证责任。判决:被诉侵权技术与专利二、专利三不相同,故豪森公司的中试工艺未落入专利三的保护范围。故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伊莱利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被诉侵权方法与专利二均是涉及用含水的无机酸处理反应混合物,专利二是一种提纯和分离富含β异头物的核苷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1限定了其反应物是β异头物富集的核苷,而伊莱利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制备方法要求处理的反应物是β异头物富集的核苷。而且,在专利二的说明书中记载,“在含水酸中加入稀释的反应混合物而产生的酸性混合物最好在适度搅拌下保持一段时间,在此保持期所发生的物理变化是过量的R"溶于含水酸层中,而所需的β核苷沉淀出来,这种沉淀是有选择性的,而不需要的α核苷则大部分留在有机层中”。因此,若处理后的产物是富含α核苷时,处理前的反应混合物不仅富含α核苷,而且α核苷的含量应当更高。被诉侵权制备方法中试工艺中11α/11β的比例记载为1.15:1,故处理前的反应物应当属于α核苷富集的混合物。被诉侵权制备方法进行提纯和分离的反应物并非专利二限定的β异头物富集的核苷,没有落入专利二的保护范围。因此,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专利三是制备吉西他滨盐酸盐的方法,它包括在不加入任何水的条件下,在甲醇或乙醇存在下用0.1-0.5摩尔当量的具有1-3个C1-C4烷基的有机胺将专利二获得的β异头物富集的核苷纯化物进行脱保护,从而制备“吉西他滨盐酸盐”的方法。专利三使用的是具有1-3个C1-C4烷基的有机胺,以催化量烷基胺脱保护,即有机胺脱保护。被诉侵权制备方法采用氨气进行脱保护。根据专利三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美国专利5223608已经公开了使用无水氨的甲醇液进行脱保护,使用氨气作为脱保护物质是专利三优先权日之前的现有技术,不应当将现有技术通过等同原则纳入专利三的保护范围。上诉人伊莱利利公司主张是等同的技术特征,并据此认为是等同侵权,落入专利三的保护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以上就是关于涉案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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