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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销售与他人专利相同产品构成侵权

专利案例          2017-08-29 阅读:336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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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销售与他人专利相同产品,构成侵权

2014年5月26日,公证人员与吴华的委托代理人梁某在永康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第五届中国(永康)国际门业博览会“固道铝艺”展位进行拍照,共取得数码照片七张(包括被诉侵权产品),并在该展位内取得宣传资料和“吕飞浩”名片一张,宣传资料中粘贴有固道公司吕飞浩总经理的名片,名片和宣传册中均有“固道”商标。同年7月21日,吴华以固道公司、林泰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护栏,侵犯其专利权并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固道公司、林泰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23008××××.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护栏的侵权行为;2.立即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模具;销毁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3.赔偿其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万元;4.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根据以一般消费者水平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应对所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视觉要部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对比。本案中,将涉案专利图片与被诉侵权设计进行比对,被诉侵权设计除了无柱头及边框外,其他部分与涉案专利在外观上基本一致,故应认定被诉侵权设计已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关于争议焦点三,由于固道公司在本案中实施了生产、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故其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虽无证据证明固道公司、林泰公司有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但因其有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其有停止生产、销售的义务。吴华要求固道公司、林泰公司销毁相应的生产模具、尚未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及相关的宣传材料的诉请,因吴华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物品的存在,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固道公司和林泰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鉴于吴华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固道公司、林泰公司由此所获得的利益,该院综合考虑本案所涉专利类型系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产品仅在展会上展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2万元(包括吴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解释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以上就是关于未经许可销售与他人专利相同产品,构成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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