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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

专利案例     贵阳知识产权律师李建     2017-08-30 阅读: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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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

吴华开发了“楼梯护栏花(XY-14)”的外观设计,于2012年7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同年11月2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32××××.2。2014年的专利年费已交纳。其设计要点为楼梯护栏花的形状,具体表现在:1.专利整体呈立柱状,由位于中部的圆形花样设计和位于上下两端的圆柱轴共同构成;2.位于中部的圆环内部,延圆环内侧做藤蔓花设计;3.在花环的中心是一个实心八角形花心,与其周围的藤蔓花环规则相连;4.与圆环相连的立柱接头整体呈扁平状,左右两侧略微向上勾起。2014年5月26日,公证人员与吴华的委托代理人梁某到永康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第五届中国(永康)国际门业博览会“好运来”展位进行拍照,共取得数码照片19张(包括被诉侵权产品),并在该展位内取得宣传资料和一张“诸葛军”名片,宣传资料中粘贴有好运来公司诸葛军销售总监的名片。名片和宣传册中均有“好运来”商标。同年8月4日,吴华以好运来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护栏花,侵犯其专利权并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判决:一、好运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落入吴华专利号为ZL20123032××××.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产品的行为;二、好运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华经济损失22000元(含吴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吴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好运来公司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吴华负担531元,好运来负担1019元。

律师说法: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解释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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