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判断专利方法落入保护范围
盐城日兴是ZL200710050055.3号“单向拉伸膜复合的多向抗拉抗撕裂膜及生产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9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8月26日。该发明生产方法设备简易,成本低。在短短几年的时间内,该产品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012年10月,盐城日兴发现,上海优珀斯未经其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仿冒盐城日兴专利的侵权产品,并在网站上发布相关产品信息。2013年9月25日,盐城日兴申请盐城市盐城公证处,前往盐城润达所在地,保全了由上海优珀斯生产、盐城润达销售的SDM60型强力膜。盐城日兴认为,上海优珀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的SDM60型强力膜已落入盐城日兴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对盐城日兴的专利侵权。盐城润达作为侵权产品的经销商,以营利为目的销售由上海优珀斯提供的专利侵权产品,同样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根据盐城日兴ZL200710050055.3号“单向拉伸膜复合的多向抗拉抗撕裂膜及生产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在复合膜中加入双组份聚氨酯粘结复合以及将管形薄膜在玻璃化态温度以上、粘流态温度以下的温度区间进行单向拉伸”,是实现盐城日兴专利技术效果(抗拉伸强度显著增强)的关键性技术步骤。而根据法院的勘验结果以及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被控产品SDM60型强力膜所使用的复合粘结剂材料为“低密度聚乙烯”,与盐城日兴专利产品使用“双组份聚氨酯”作为粘结剂相比,在起复合粘结作用的材质上明显不同。且SDM60型强力膜在拉伸环节中采用的方法是二次吹胀后的双向拉伸,与盐城日兴专利方法采用的单向拉伸法亦存在显著区别。盐城日兴主张的被控产品没有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上海优珀斯以及盐城润达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均不构成对盐城日兴的专利侵权。故盐城日兴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首先,就技术原理、技术手段而言,这是两种不同的化学物质,化学成份显然不同。双组份聚氨酯具有较强极性,相比较低密度聚乙烯极性很少,并且两者的粘结原理是不同的。采用低密度聚乙烯粘结主要是通过将低密度聚乙烯高温熔融热压,待其凝固后与上下高密度聚乙烯膜融为一体,而采用双组份聚胺脂粘合是通过在一层膜上涂覆双组份聚氨脂,再在层压辊的带动下将另一膜对置按压,最终使其粘合。虽然涉案专利采用双组份聚氨酯粘结时,也对粘结剂加热烘烤,但其与低密度聚乙烯的熔融热压粘合的原理和手段有明显差异。而且,涉案专利说明书也明确指出,该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之一是现有技术未明确使用何种粘结剂复合。因此,采用不同的粘结剂在技术手段上是有明显差异的。此外,庭审中,盐城日兴也认为双方使用粘结剂的方法是有区别的,即“对方是用淋的方法来加粘结剂,我们是用涂的方法”。其次,采用双组份聚氨酯与低密度聚乙烯作为粘结剂产生的技术效果并非“基本相同”。采用不同化学物质的粘结剂,其所产生的粘结牢度、抗拉、抗撕裂性能等技术效果是不同的。正因为如此,涉案专利在其说明书中明确指出,本专利采用双组份聚氨酯粘结剂,“该胶粘结牢度高,固化后强度高,使至少两层膜产生比已知技术更高的抗拉、抗撕裂性能。”“该复合膜具有多向抗拉、抗撕裂性能,与已知的复合膜特别是弱粘结的膜有更好的强度和抗撕裂性能。”就本案而言,双组份聚氨酯是极性的,低密度聚乙烯是非极性的。而这两种粘结剂均是对高密度聚乙烯这一非极性物质的膜进行粘结。虽然双组份聚氨酯是常用粘结剂,粘结性也较强,但在面对待粘结的非极性膜表面时,极性粘结剂的胶接性能会相对较差。而使用低密度聚乙烯粘合是采用高温熔融热压聚乙烯材料的原理,因此上下高密度聚乙烯与中间低密度聚乙烯相粘结,可以使之成为一个由被粘结体和粘结剂构成的同一材料组成的整体,在一般情况下,粘结强度相对于双组份聚氨酯要好。而且聚乙烯材料可以回收,较环保。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判断专利方法落入保护范围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