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如何认定专利转让合同是否应解除

专利案例     贵阳知识产权律师李建     2017-09-14 阅读:252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专利转让合同是否应解除

吴宏中一审诉称:2013年11月17日,其与镇江金鑫公司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将其所有的一种单人健身娱乐羽毛球专利授权镇江金鑫公司独家生产、销售。合同生效后,其依约履行了主要义务,但镇江金鑫公司未按约定向其支付相关款项。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解除专利转让合同,镇江金鑫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退还全部专利资料;2、镇江金鑫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1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镇江金鑫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不应解除

法院认为:《专利转让合同》第2条约定,“本许可合同的授权性质为受让方独家生产、销售许可”,并结合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吴宏中与镇江金鑫公司之间系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关系,双方为此签订的《专利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三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吴宏中与镇江金鑫公司于2013年11月17日签订的《专利转让合同》;二、镇江金鑫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宏中支付许可使用费1万元、违约金1万元,共计2万元;三、驳回吴宏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镇江金鑫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吴宏中负担850元,镇江金鑫公司负担4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镇江金鑫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首先,依据涉案专利转让合同的约定,吴宏中应当为镇江金鑫公司“对接”球头生产商,即吴宏中需要协助镇江金鑫公司联系球头生产商。本案中,吴宏中已经为镇江金鑫公司联系台橡公司并在涉案合同签订的第二天,陪同镇江金鑫公司一起前往台橡公司,就羽毛球头的开发事宜进行商谈,故吴宏中对接球头生产商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至于羽毛球能否最终生产成功,则需要镇江金鑫公司与台橡公司具体洽谈。同时,镇江金鑫公司二审提供的通话记录中,台橡公司并没有表示其没有生产球头的能力,相反台橡公司表示其有做球头的材料,也曾经开发过一套实验用的模具,只是没有实际生产。而没有实际生产的原因,台橡公司也提及不想参与涉案纠纷以及球头的专利为他人所有,自己不便使用等,况且镇江金鑫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台橡公司向他们表示自己不生产球头,建议其另找生产厂家。其次,涉案专利转让合同约定,吴宏中应当保证其已经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年费及滞纳金。尽管涉案专利证书上记载“本专利的年费应当在每年10月7日前缴纳”,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1月13日向吴宏中寄送了缴费通知书,要求其最迟应在2014年4月8日前补缴2013年的专利年费和滞纳金,后吴宏中依照上述规定于2013年12月6日补缴了年费和滞纳金,故吴宏中已经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年费及滞纳金,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认定专利转让合同是否应解除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