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如何认定专利具有新颖性与创造性

专利案例     贵阳知识产权律师李建     2017-09-20 阅读:419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专利具有新颖性与创造性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3月12日授权公告本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人为A公司。针对本专利,B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至8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B公司对专利复审委员会13697号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主张附件4-8足以证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产品被使用公开,应当提交足以证明该产品已经使用公开的证据。附件4仅能证明公证机关于2009年1月12日在信息中心一楼交换机房从模块化不间断电源系统上提取了伽玛不间断电源设备的事实。在拆除附件5实物外壳的过程中,实物的外壳及内部结构均无破坏,并且该实物中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电路结构相对应的内部电路板是插接在插槽中,是可以更换的。因此,上述证据无法确认B公司提交的附件5实物内部的插接电路板是否更换过,即该内部电路板的公开时间与该实物整体的销售时间不能唯一对应。而B公司提交的附件4、6、7均是为了证明附件5的实物整体的销售时间,并不涉及其中内部电路板的公开时间,因此,不能证明该内部电路板的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附件8不涉及该模块化不间断电源设备的公开时间和该内部电路板的公开时间。因此,附件4至8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该实物内部可更换电路板的公开时间,也不能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之类似的电路结构存在。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3)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3697号决定。

律师说法:现有技术的公开状态如何认定

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中,在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时,需要回归到专利申请时的状态,这就需要引入现有技术作为评价的基础。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简言之,即出版物公开和使用公开及以其他方式公开。由此可见,现有技术最突出的特点是公开,即证据足以证明该技术方案已经处于任何人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通常,出版物一般均有版权页或出版时间等信息,容易确定其公开时间,实践中争议不大。对于使用公开及其他方式公开而言,需要通过证据证明申请日前销售、展览等行为。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使用公开或其他方式公开这一事实,实践中争议较大。当现有技术涉及整个产品的某个部件,特别是该部件是可更换的情况下,无效请求人应当证明该部件的公开时间,而不能简单地将整体产品的公开时间视为该部件的公开时间。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认定专利具有新颖性与创造性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