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专利复审未审查实质事由,能否请求法院撤销决定
2007年3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质审查部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2007年8月24日,A公司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了修改。2009年6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质审查部门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2009年9月11日,A公司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了相关材料。2009年12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1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超出了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A公司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0年3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13,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14-31的编号。A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明确表示A公司在复审程序中所修改的本申请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200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消除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但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并且认为其属于明显实质性缺陷的范畴,故作出第30895号决定维持了驳回决定。由于涉案驳回决定系针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31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所作出,A公司不服提出复审请求,其进行修改后的本申请权利要求书系针对驳回决定所提出的缺陷所完成,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30895号决定中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创造性进行评述,该理由并非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驳回决定时所必然涉及的事由;同时在本案中对于创造性的认定并非属于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无需深入调查证实即可得出的事由,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本案中直接引入创造性问题不应属于“明显实质性缺陷”的范畴。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关于专利复审的审查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专利授权中的复审程序系因专利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行政救济程序,即基于专利申请人提出而启动,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审查驳回决定合法性为其基本审查范围。在复审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应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而不能超出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范围之外进行审查;但是,为了提高授权专利的质量,提升行政效率,节约成本,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查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等进行相应审查。因此,复审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其审查的基本范围,以依职权引入新的理由进行审查为其例外情形,这样才能有效保障行政相对方即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复审程序本身的救济属性。同时,根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对专利文本修改的相关规定,专利申请人可能因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不当扩大,导致其丧失通过修改专利文本克服申请文本中缺陷的机会,从而直接损害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专利复审未审查实质事由,能否请求法院撤销决定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