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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独占实施权被侵犯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专利案例     贵阳知识产权律师李建     2017-09-21 阅读: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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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人,如何行使追偿权

南粳9108水稻品种,于2010年12月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2011年3月获得初审公告,2015年5月获准授权。 2011年4月,该品种被许可给A公司以独占方式实施,许可费为450万元。2015年5月,科学院又授权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以及应被追偿的行为行使诉权。2014年,B公司生产“南粳9108”,后用白皮包装作为种子在市场上销售,并被行政处罚。B公司辩称,南粳9108种子部分来源于品比试验自留,部分从市场购入。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追偿费用30万元。

法院判决:支持追偿权的行使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南粳9108品种于2011年3月1日获准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于2015年5月1日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上述两个日期之间即为主张追偿权的期间。经品种权人授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B公司在涉案品种追偿权期间生产了该品种的繁殖材料,并将此以及从市场上购入的一部分用白皮袋包装,在市场上销售。这证明其行为是基于商业目的而非科学实验。B公司的行为没有取得相关权利人许可,应该向支付相应的费用,以弥补其所受到的损失。主张按照一年的许可使用费作为品种使用费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并提供了实施许可合同、支付凭证和发票等证据。该主张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支持。根据使用费总额以及品种权保护年限,可以认定平均每年许可使用费为30万元。故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追偿的“南粳9108”水稻新品种使用费30万元。

律师说法:关于追偿权制度设计

追偿权制度设置是基于授权过程中的“早公开,延迟审查”原则。随着申请公开,通过实质审查,最终获得授权,新品种进入品种权保护阶段,申请人成为品种权人并获得了品种独占实施权利。追偿权是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一种补充,是对品种权人创新和创造的一种补偿,体现了一种利益平衡的价值理念。有权提起追偿权诉讼的是品种权人。但是,如本案,追偿权亦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行使,A公司在被许可行使追偿权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主张相关权利。就追偿权存续期限而言,本案中有三个时间节点:申请日、初审合格公告日和授权公告日。涉案“南粳9108”品种于2011年3月1日获准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于2015年5月1日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在该期间,品种申请文件得以向社会公开,社会公众可以获悉有关品种的情况,如父本和母本、适合种植区域等。社会公众因此具备了实施的可能性。在该期间之前,没有向社会公开,法律不予保护。品种权人在授权后依法获取植物新品种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法律确定该期间为追偿期间。从起诉条件上看,能否提起起诉,取决于品种申请是否能够得到授权。从行为性质上看,因追偿期间品种尚未被授权,且权利保护开始日不是如专利制度中的从申请日而是从授权日起算,故在追偿期内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不是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若继续销售该繁殖材料应当得到允许,只是可能被主张追偿费用。

以上就是关于品种独占实施权被侵犯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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