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技术手段完全相同的产品,是否构成实用新型侵权
某公司于2012年1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成衣系统工作站支撑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次年5月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2062××××.0)。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成衣系统工作支撑结构,包括联接在一起的站立柱和站横梁,站立柱沿竖直方向设置,站横梁沿水平方向设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站横梁的一端伸出到站立柱的外侧,站横梁的该端部固定有呈‘L’形的支架,支架沿竖直方向设置;支架的背侧固定有水平设置的C型槽支撑梁;支架角部的内侧固定有水平设置的站横衬梁,站横衬梁同时与站立柱侧面固定联接;在站立柱的侧面上固定有水平设置的升降臂竹支撑梁;工作站导轨分别与C型槽支撑梁外端部、支架底部的外端部、升降臂支撑梁的外端部相联接。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成衣系统工作站支撑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C型槽支撑梁、站横衬梁、升降臂支撑梁三者在竖直方向上具有高度差,C型槽支撑梁与站横衬梁垂直立交,升降臂支撑梁与站横衬梁垂直立交。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成衣系统工作站支撑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工作站导轨分别通过呈‘匚’形的固定件与C型槽支撑梁的外端部、支架底部的外端部、升降臂支撑梁的外端部相联接。4.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成衣系统工作站支撑结构,其特征在于,在站横梁上于站立柱和支架之间的位置处固定有中纵梁,中纵梁沿水平方向设置,在中纵梁的伸出端一侧沿竖直方向固定有通线管,通线管伸向工作站内工位的上方。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成衣系统工作站支撑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站横梁、站立柱、支架、C型槽支撑梁、站横衬梁、升降臂支撑梁、中纵梁、通线管均由中空的型材制成,该型材的表面上沿其长度方向设有插槽,插槽内插接有呈‘L’形的联接件。”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某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授权后至今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律师说法:关于专利侵权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工作站的支撑结构,工作站导轨与升降臂支撑梁的外端部相联接的主要作用在于利用升降臂支撑梁为工作站导轨提供良好的支撑,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升降臂支撑梁外端部联接到链式提升装置,也是为该链式提升装置提供良好的支撑,两者的技术手段、实现的功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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