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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独占许可使用权 如何认定整体外观是否相同

专利案例     贵阳知识产权律师李建     2017-09-29 阅读: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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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侵犯独占许可使用权,如何认定整体外观是否相同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和专利号zl200930071217.1 2010年11月10日,现在处于有效状态。2011年8月18日,孔某、A公司签订独占许可合同,孔某独占许可使用专利。B公司与C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笔记本通用电源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B公司与C公司违反了两孔某与A公司的专利设计,B公司与C公司应向孔某与A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两。因此,两孔某与A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按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1,两孔某与A公司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模具制造。2,两名被告赔偿孔某与A公司的经济损失两项,并为制止侵权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元。3、B公司与C公司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产品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设计。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观察一般关注普通消费者,将被告在产品设计图片侵权产品和专利是通过整体观察比较,两相同或类似的综合判断。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侵权产品和孔某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是同类产品。孔某与A公司与被告侵权产品的比较,无论是整体外观相同,只有一个螺丝孔位置的存在,部分槽和文本位置等略有不同,一般消费者很难区分两者的不同形状,两种相似的设计,涉嫌侵权的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人吴明贵的zl201230034726.9设计专利申请举行日期不影响是否涉嫌侵权产品侵犯了孔某与A公司的专利授权日期孔某与A公司专利权后。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在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设计属于现行设计,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设计。侵权人,现有设计图片无法确定画面的开放时间,只有一个观点很难与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产品相同或相似的类型,与外观设计或类似的外观设计的授权,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五十九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应该设计的特点,根据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的授权,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设计特征主要是由技术和产品决定了对材料的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影响,内部结构等特征,将不被视为应。如果有设计和授权设计的涉嫌侵权之间的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如果是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两者之间的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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