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侵犯实用新型专利,如何认定侵权责任
2009年5月25日,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实用新型专利红外探测器支架”,获得授权公告,2010年2月3日,专利号为zl200920131979.0,专利人认为B公司构成侵权。B公司的侵权产品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此案属于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专利权属于合法有效的国家,受法律保护。侵权产品的技术特点符合所涉及专利的技术特点,在本案中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双方均无异议。B公司购买涉嫌侵权的产品通过公证程序的本质,而法院确认公司周侵权产品包装盒上写的是“地图+和周科技”,与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地址和周围的公司信息,局外人张某出庭作证,证实其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并称为侵权产品由B公司网页公证书的本质,张某在法庭上称被控侵权产品购买时间是2011,而在民事调解中,与B公司承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销售侵权提供的,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产品的侵权产品和库存或两周制造侵权产品的,B公司的收费和两周的实施,使侵权行为缺乏足够的证据。提交公司中国公共安全周刊(节选),出版日期早于专利申请日,但产品图片缺乏专利”,插在倒角倒角一端,球铰的设计空间”等技术特点,与专利也不相同也没有实质性的近似,对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关注三,法院根据销售行为,B公司主观状态实施侵权情节,酌情B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5万元,案件受理费由B公司承担。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专利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与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拒不接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可在向人民法院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侵权人期满不起诉不停止侵权行为,专利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调解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同一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产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法不同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为审判、证据处理专利侵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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