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判断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
A公司申请在2007年5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便携式灌装的喷雾瓶,本实用新型专利,2008年5月7日授权专利号为zl20072005 。专利处于有效状态。索赔额为1比4∶一种便携式液体灌装瓶,包括喷嘴组件、内瓶和外壳。喷嘴安装在瓶子的顶部,其特征在于:充液结构置于瓶底内的液体灌装,灌装结构包括内瓶嘴,底部安装在顶杆的加液口和推杆返回的结构和密封结构;顶杆上设有充液管;内瓶上还设有排气结构。根据权利要求1的充电式夜瓶,其特征在于:充液管出口处的横向水平杆的顶部,与注液口相通;在顶杆形成限位块上,限位块上设有密封环。在权利要求1中描述的便携式充气瓶,其特征在于排气结构是设置在内瓶顶部的排气槽。根据索赔4或3 1便携式可充电的喷雾瓶,其特征在于风道排气结构包括排气孔设置在瓶内底部和连接在排气孔并延伸到瓶顶,位于上方的空气从排气孔导向管放电的底部。2013年3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第二万零二百七十一号无效宣告申请作出决定,并对该案涉及的专利权进行了维护。zl96241480.8实用新型专利和专利权利要求1不同排气结构位置之间的差异,除了与zl96241480.8壳外专利瓶。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根据本案所发现的事实,被告侵权产品和内瓶的外壳可以独立分离,排气口安装在产品底部的通道侧壁上,并设置有顶杆。推杆槽的下部嵌在密封环第二和排气孔内,形成动密封,即液体填充,第二极移密封环与排气孔分开;排气孔密封中形成正常的第二密封环压力。因此,法院认为,这是因为涉嫌侵权的产品是排气结构连接和填充机制,与壳体相互没有关系,即在密封壳喷淋液装在瓶子内的排气结构不是瞬间的,是不是在充液排气缓慢的过程中形成的。被告侵权产品的结构与专利08年的结构一致,专利08年的空壳结构与排气结构之间不存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秒”的技术特点和权利,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备案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人民法院不应构成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规定。鉴于所称侵权产品外壳不具有专利权要求1的功能,因此认定侵权产品不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易信公司认为,专利涉及的瞬时密封作用不是必要的技术特性,而是以提高喷雾液作为辅助手段的能力,涉及专利无壳协调,也能达到排汽效果。法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决定请求审查认定专利权利要求1和附件1是无效的在壳之间的差异,有相互协调的一种关系的外壳和排气结构,它不同于现有的专利技术,已被确定为一个创意有效的原因之一是维持,所以1具有限定作用的产品涉嫌侵权的判断属于其保护范围的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应考虑。A公司以上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利内容的保护范围,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第一款规定的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应用“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法律的审判的规定,人民法院的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专利审查档案中的相关要求,解释。专利审查档案包括专利复审请求书、审查决定书和专利权无效请求书、审查决定书等。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利要求1声称一种便携式液体灌装瓶,包括喷嘴组件、内瓶和外壳。喷嘴安装在瓶子的顶部,其特征在于:充液结构置于瓶底内的液体灌装,灌装结构包括内瓶嘴,底部安装在顶杆的加液口和推杆返回的结构和密封结构;顶杆上设有充液管;内瓶上还设有排气结构。根据权利要求1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二万零二百七十一号和第二万三千六百八十一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力的技术特点,确定其从附件1差异:不同排气结构位置,专利的排气结构置于内瓶,瓶内的附件1内上盖,此外在瓶子外面的专利有住房,没有住房附件1。并据此认定该专利提供了一种不同的喷雾瓶结构,所述排气结构的瓶子,彼此的外壳,由于外壳包覆瓶内,在排气结构外壳喷液装在瓶子内的瞬时密封液体顺利脱模,慢排在充液过程中形成的。所决定的,专利申请案件和排气结构1在合作的存在,它的作用是包裹在瓶,密封排气结构设置在瞬时喷液内瓶,使液体可喷、慢排在充液过程中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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