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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派发侵权产品的宣传图 如何认定应当赔偿

专利案例     贵阳知产李建     2017-10-23 阅读:399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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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展会派发侵权产品的宣传图,如何认定应当赔偿

2011年5月,A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是专利号为ZL02322197.6,名称为“婴儿车收合关节”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2008年4月,A公司曾以B公司侵犯涉案专利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2008)武知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同时,(2008)武知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和第144号民事判决,分别判令B公司停止侵犯A公司“婴儿车可单手收合结构”、“前轮定位装置”两实用新型专利权,并赔偿损失。B公司不服上述判决而提起上诉。2009年10月23日至25日,B公司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出侵权产品并大量派发载有侵权产品图片的产品宣传册。2011年3月,A公司通过湖北省汉川市公证处办理了相关侵权产品的购买公证。综上,A公司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5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不构成许诺销售

将被控侵权产品D899C型号童车的外观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除被控侵权产品的部件一比涉案专利的部件一在侧视图上多一供铆钉穿过用的圆形小孔之外,两者的外观完全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B公司对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没有异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因此,B公司生产、销售的D899C型号童车侵害了A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关于A公司指控B公司许诺销售问题,A公司提交(2009)中证内字第5846号公证书、(2010)中证内字第938号公证书及光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商名录》、《产品宣传册》,用以证明B公司有许诺销售行为。经审查,上述两份公证书所作B公司网站网页截屏及《参展商目录》没有被控侵权童车内容,仅《产品宣传册》上有被控侵权的D899C型童车的一幅照片及简要文字介绍,无法对该童车的外观与涉案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进行判断,因此,A公司关于B公司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赔偿基础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曾因专利侵权纠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的条件是B公司存在新的侵权行为。因此,侵权行为成立与否是本案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而不能直接以调解协议的内容作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现有证据仅表明B公司存在销售侵权行为,因此,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不能忽略本案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涉案专利部分在整车中的价值份额,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本身并未进入市场销售,不管是国内市场还是国外市场;而且,并无任何直接证据显示B公司存在A公司诉称的“仍然大规模、不间断地从事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故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酌定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26000元,符合本案实际。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结合自身的损失以及侵权程度进行确定赔偿的基础。

以上就是关于展会派发侵权产品的宣传图,如何认定应当赔偿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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