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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专利人的生产工艺 是否构成侵权

专利案例     贵阳知产李建     2017-10-26 阅读:416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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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盗用专利人的生产工艺,是否构成侵权

两原告诉称:陈某早在1984年4月就研制出代号为587型的建筑防水胶。该产品1986年被广西区科委授予成果合格证,1989年国家科委将成果选编入《中国科技成果大全》,1993年8月22日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权。被告现工作人员向某原在原告南宁华侨建筑涂料厂参加过该产品的生产,掌握产品的技术及工艺,其伙同原告南宁华侨建筑涂料厂原业务员李信能将技术带给被告。被告获得此技术后建厂生产与原告相同的防水胶并将原告的专利产品在添加剂部分上稍加改动后,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被告盗用了专利权人的生产工艺,大量生产和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支付18万元赔偿金。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判定专利侵权的基本原则应按照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即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全部包括专利权人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本案原、被告的技术方案在工艺过程方面的技术特征及原料配比方面的技术特征存在差别,被告的工艺方法与原告的独立权利要求不同。要判别以上差别及不同是否存在技术上的等同,需对原、被告的产品进行防水和耐火性能的比较,因原告无法提供按照其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以便进行上述比较,故原告指控被告采用其专利技术生产耐火防水涂料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本案的侵权认定

第一,对于权利要求书中原材料配比、生产工艺中的各阶段的温度、时间、用水、用料、PH值在多大误差的情况下属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第二,在操作过程中加入液碱调整PH至7~8时用自来水稀释至10%左右是否符合权利要求书的要求,是否仍属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保护范围。专利复审委员会于同年8月2日向二审法院出具了《专利侵权技术判定咨询意见书》,结论为:1.被控侵权客体中的各技术特征和专利保护客体中各相应技术特征是等同的,从此意义上讲,可把专利保护客体中的配料比延伸至被控侵权客体各相应原料配比范围之内;2.温度、时间、用水和PH值这些技术特征及法院要求解释的第二项中的情况是专利保护客体权利要求中所未记载的,因此即使被控侵权客体中有这些技术特征也不影响上述结论;3.对“在操作过程中加入液碱调整PH至7~8”这一术语的理解及其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根据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两次《专利侵权技术判定意见书》判定,南宁市运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专利并用于生产耐火防水涂料的方法各项技术特征与陈某专利权技术特征相比存在相同和等同,并无创造性和技术上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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