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擅自使用他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侵权
A厂起诉称,A厂设计并申请专利的新产品“民用电炉功率调节开关”于2000年10月14日获中国专利,专利号为ZL00222172.1,现专利权仍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对本专利的结论是:“全部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本专利技术为炊用电灶中的关键技术,直接决定炊用电灶的使用性能和市场竞争力。由于本专利技术让A厂生产销售的各型炊用电灶经久耐用,性能稳定,工作可靠,因此,A厂的炊用电灶深受用户欢迎。与A厂属同行业的B厂,不顾法律规定,未经A厂许可,以经营为目的批量生产销售采用A厂专利技术的产品,给A厂带来损害。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厂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给A厂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2)向A厂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A厂造成的不良影响;(3)由B厂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A厂于2000年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民用电炉功率调节开关”专利,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00年10月14日授予其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222172.1。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民用电炉功率调节开关,包括有壳体、带两个或两个以上凸轮的凸轮转轴,以及与凸轮数量相同的动、静触点对,其特征是在全部凸轮中起码有两个凸轮的凸起宽度不相同,每个静触点设于一紧固于壳体上的接线端子上,导电弹性片位于凸轮轴的下方,每个动触点设于一导电弹性片的一端,该导电弹性片的另一端与紧固于壳体上的一接线端子相紧固,每一导电弹性片上有一靠近相应凸轮的突起,各对动、静触点对之间由隔弧片隔开;(2)如权利要求(1)所说的民用电炉功率调节开关,其特征是在壳体对凸轮轴的两支撑端设有支撑固定片;(3)如权利要求(1)所说的民用电炉功率调节开关,其特征是导电弹性片呈∪(开口向左)状;(4)如权利要求(1)至(3)所说的民用电炉功率调节开关,其特征是带齿的转动定位齿轮由设于托架上的滚轮定位,而托架由两个压缩弹簧支撑。判决:B厂立即停止侵权,即不得再生产、销售侵犯A厂专利权的开关,及带有侵权开关的其他产品,并当面向A厂赔礼道歉;B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A厂人民币1万元整。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B厂是否构成侵权
B厂用以证明自己享有先用权的证据,仅只能证明,其于1999年9月委托云南无线电T模具分厂加工生产过用于开关的胶质外壳的模具,但一个开关由多种零部件组成,需要必要的设备和人员来制造生产,仅委托加工开关用的胶质外壳的模具,也不能证明B厂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且模具并不等于开关用胶质外壳,更不等于开关本身,不能证明其用该模具生产了开关用胶质外壳,又用该胶质外壳去生产了开关,更不能证明生产出的开关所用技术就是与日后被授予专利权的A厂的技术相同或近似的技术。B厂未举证证明其在A厂专利申请日前生产的开关与之后的专利技术是相同或近似的,就无法证明其享有先用权。经对比,B厂生产的开关已经落入了A厂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因此,B厂侵犯了A厂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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