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是否构成侵权
张某称:我于1991年6月21日调入化工院,从事二苯甲酮研究工作。1992年2月,在化工院试验工厂发现此地有邻异丙酚废液,遂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双异丙酚研究,试验结果基本完成了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我于1992年5月29日,向化工院填报“新型全麻诱导剂——双异丙酚”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并开展试验工作,这实际是重复性试验,是对“双异丙酚”提供药理和临床所需样品,是开发麻醉剂二类新药,化工院从未向我交付过研制“从邻异丙酚残液中制备高纯度二异丙酚的方法”的任务,专利申请号94113182.3技术系非职务发明。化工院对本人实施打击迫害,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申请号为94113182.3的“从邻异丙酚残液中制备高纯度二异丙酚的方法”专利申请权归本人所有;(2)追究化工院有关领导侵犯我专利申请权的合法权益及其工作权、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调入化工院后,被安排在精细化工室二苯甲酮课题组,其初始工作之责任范围是二苯甲酮研究。1992年5月29日,张某被安排为“麻醉药剂的开发应用”项目负责人,直接参与了麻醉剂项目的科研工作到1993年。在此期间,张某的工作责任范围应包括开发和完成“麻醉药剂的开发应用”的课题任务。张某提出“自1991年至下岗待业期间本职工作为研究二苯甲酮而不是二异丙酚”的理由不能成立。“麻醉药剂的开发应用”课题研究工作包括“二异丙酚的分离提取”和“制取样品供药理和临床研究”两项内容,其二异丙酚提取的原料来源、附加剂选用、温度调控及精馏回流等方法系实验工作的主要内容,与“麻醉药剂的开发应用”相辅相成,张某提出“二异丙酚的开发与化工院无关,其方法研究化工院从未下达课题任务”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
张某于1992年5月前虽已开始了从邻异丙酚残液中制备高纯度二异丙酚的实验,但其在向化工院申报课题中已作为拟采用的技术路线,接受了化工院下达的“麻醉药剂的开发应用”研究任务,故前期研究工作应是“麻醉药剂的开发应用”项目的探索性工作,是该项目的一部分,所以张某对从邻异丙酚残液中制备高纯度二异丙酚项目的研究系职务行为,其研究成果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张某于1994年12月17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二异丙酚”技术(专利申请号为94113182.3),与其担任的化工院下达的“麻醉药剂的开发应用”课题内容相比较,技术参数及技术条件基本一致。张某将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其行为损害了化工院的合法权益。对张某提出的“从邻异丙酚残液中制备高纯度二异丙酚的方法系非职务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属个人”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张某作为该项目研究人员,应当享有署发明人姓名的权利。张某提出“化工院个别领导对原告实施打击迫害,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追究化工院有关领导侵犯原告工作权、隐私权的法律责任”的诉讼主张,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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