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构成侵权,应以整体观察来判断
该厂生产的“北极星”牌时钟多次在国际和国内获奖,产品远销40多个国家和地区。1987年A公司组织开发研制出新产品猫头鹰钟,同年5月8日,A公司向国家专利局申请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经国家专利局初步审查,于1988年10月31日授予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87300271.7。1989年10月以来,A公司发现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生产A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猫头鹰钟,并将该产品大批投向市场,销往许多地区。对B公司的上述专利侵权行为,A公司曾派人前去制止,说明A公司的产品已获国家专利的情况,并利用新闻媒介发表声明,力图使问题得以解决。但B公司对A公司的劝阻根本不予理睬,百般狡辩,其专利侵权行为至今也没有停止,仍在大量生产并销售A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猫头鹰石英钟,使A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专用权。为此,要求人民法院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生产和销售A公司的专利产品并向A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判令B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认定B公司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关键是看B公司是否未经A公司的同意生产、销售了与A公司专利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根据查明的事实看,B公司生产的3502猫头鹰钟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猫头鹰钟的外观设计的基本组成部分明显不同,从整体看,B公司生产的3502猫头鹰钟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猫头鹰钟外观设计的形状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外观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的规定的精神,B公司未构成对A公司873002710.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律师说法:是否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
认定一个产品是否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应当从产品的整体来看,而不能仅看某一部分或某几个部分。国家专利局在87300271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上公告的A公司猫头鹰钟(机械木钟)的仰视图、俯视图、主视图、左、右视图图片与济南钟表厂3502猫头鹰石英钟比较,在形状上有明显不同,从整体上看是两种不同的外观设计。A公司在其专利产品猫头鹰钟的基础上,开发出猫头鹰石英钟新产品,当年投放市场。B公司方将其猫头鹰石英钟投放市场。两者生产的猫头鹰石英钟外部形状、色彩、图案完全相似,内部结构大致相同,在某些局部的设计上,B公司的产品优于A公司的产品。虽然A公司的猫头鹰石英钟先于B公司同类钟生产和销售,但由于A公司的猫头鹰石英钟未再申报专利,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的规定,该产品不能列入猫头鹰木钟(机械钟)的专利保护范围。综上所述,B公司的猫头鹰石英钟不构成对A公司的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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