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使用他人享有独占性使用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称,2009年4月发现B公司在其承建的建筑工程中大量使用A公司在济南地区享有独占性使用权的变压式排风道专利技术及产品构成侵权,造成权利人损失,于2009年7月29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1.停止侵权行为,并立即拆除、销毁已安装的侵权产品;2.赔偿损失20万元;3.承担诉讼费用。B公司辩称,B公司是建筑施工类企业,未生产、制造、销售产品,而是经合法买卖获得,是否侵权并不知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林某是专利号为ZI00128214.X的“变压式排风道结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其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变压式排风道结构,由设置有进气口[4]的气体排放管道[1]、排气导向管[2]和气流变压部件[3]组成,所述排气导向管[2]和气流变压部件[3]均设置在所述气体排放管道[1]的内壁上,所述排气导向管[2]设置在所述气流变压部件[3]对面或侧面处的上述气体排放管道[1]的内壁上,所述排气导向管[2]与所述气流变压部件[3]之间保留有排气空间,所述排气导向管[2]的导流通道与所述气体排放管道[1]上的进气口[4]相连通,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流变压部件[3]两侧中的至少一侧,与所述气体排放管道[1]相应一侧的内壁保持有间隙,所述间隙是手能伸进去的间隙。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变压式排风道结构(专利号为ZL00128214.X)”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产品是否是否具有合法来源
由于A公司为涉案专利济南地区的独占实施权人,其他个人或组织非经许可,不得在济南地区实施涉案专利,B公司在济南地区所使用的产品并非来源于A公司或经权利人许可,所以其来源合法的抗辩不能成立;B公司在济南地区可以获得正规产品,但其并没有从正规渠道获得专利产品;B公司仅提交了发票,未能提交证明B公司与案外人法律关系的合同,发票所涉的案外人未能到庭证明B公司所述内容;本案中,使用专利产品的系B公司,该行为构成侵权,至于B公司与案外人的关系,相对于A公司与B公司的法律关系来说,属内部关系,不能直接对抗A公司对B公司相关侵权行为的起诉,B公司在本案中所承担的责任与案外人的关系,属另一种法律关系,B公司可以另行法律救济,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
《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中的“产品合法来源”非指产品来源于专利权人或专利被许可人,而是指经合法渠道购买被控侵权产品。B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购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正规发票、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发票上标注了客户名称、产品名称、规格、价格、数量等,并加盖了财务专用章,足以证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来源合法。A公司没有证据证明B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购买的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B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鉴于对楼房安全、避免资源浪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考虑,本案不宜判决B公司拆除、销毁已安装的被控侵权产品,但B公司今后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综上,因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B公司不必拆除、销毁已安装的被控侵权产品,但应对此使用行为支付一定的专利使用费。参照A公司为获得许可实施涉案专利而支付的使用费、B公司侵权性质及专利的类型和价值,B公司应当支付A公司专利使用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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