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认定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
王某于2007年7月30日申请并于2009年5月20日获得“水密拉链外链齿复合冲裁模”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710025475.6)。同日,王某与富亚厂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王某将该专利授权富亚厂使用,许可终止日期为2027年7月30日。王某、富亚厂发现被告董某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江阴市长泾海天高科机械厂(以下简称海天厂)内制造、使用涉案专利产品气水密拉链生产模具,用于制造、销售与原告相同产品投放市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董某:(1)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2)销毁侵权模具、收回和销毁制造的气水密拉链并在省级报纸刊登赔礼道歉声明;(3)赔偿王某、富亚厂经济损失以及其为维权支出的费用共计5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王某于2007年7月30日申请并于2009年5月20日获得“水密拉链外链齿复合冲裁模”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710025475.6)授权。同日,王某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富亚厂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王某将该专利授权富亚厂使用,许可终止日期为2027年7月30日。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2009年9月2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董某所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海天厂内用于生产气水密拉链的模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但董某拒绝配合,使得该院仅获得模具1整体照5张。法庭主持下,对董某于证据保全后提交的模具2进行了勘验,发现模具2的技术特征除个别部件外,其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同。判决:被告董某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侵犯ZL200710025475.6号“水密拉链外链齿复合冲裁模”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董某存在故意隐匿模具1而拒不提供的行为。王某、富亚厂申请该院证据保全之目的在于确定涉案侵权模具的技术特征以作为侵权比对的依据。但董某在该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过程中拒不配合,其虽在庭后提交了模具2,但是该模具与该院保全时拍摄的模具1明显不同:模具1为1个打块、1个滚轮,而模具2则是2个打块、2个滚轮。为此,该院于2009年12月16日以董某作为被调查人形成调查笔录,董某在笔录中对模具打块数量不同的解释为:模具1为正在修理中的模具,而模具2则是模具1修理完毕后的状态,两者实质是同一个模具。董某陈述其工厂中使用的涉案模具只有1种,且为2个打块,但是该院保全到的模具1照片清晰地显示该模具仅为1个打块,该陈述与事实不符;董某关于模具1系由于打块损坏处于维修状态而安装1个打块的解释亦不合情理,因为依董某的陈述无论是模具1维修前的实际生产还是维修后再次投入生产,其所配套的打块均应当是2个而非1个,董某根本无须在维修时将只有1个打块的打块座安装在处于损坏状态的模具1上。
董某提供的模具2亦有大部分部件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模具2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不同之处中,落料下模芯仅是将冲槽凹模、凹模筋板两个部件简单地固定组合,定位片仅是将同侧的调整块、限位块、挡板三个部件固定组合,上述两部件整体位置、形状、操作和功能并未发生改进,而推抓线性弹簧、顶销、打块、滚轮均属于极易修改、变更的可拆卸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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