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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涉案专利是否属于同类产品

专利案例     贵阳知产李建     2017-12-20 阅读:276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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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判断涉案专利是否属于同类产品

2009年4月28日,张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真空接触器(极柱式)”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0年2月3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0930121299.6。至今上述专利合法有效。2011年9月15日,张某与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生产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A公司转让上述专利的生产权,转让费为50万元,张某及A公司均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上述专利技术,合同有效期自2011年9月15日至2019年4月28日。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尽管被诉侵权设计的极柱在波纹的形状和数量方面与涉案专利设计不尽相同,但由于两者的极柱均呈圆柱形,且波纹分布均匀,在该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都是带有均匀分布波纹的圆柱形极柱。虽然涉案专利设计的极柱下部没有波纹,但因极柱波纹受到防止放电造成闪络的功能影响,相对于极柱下半部分的波纹,一般消费者更为关注的是极柱上半部分两个接线的导电端子之间的波纹。按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在极柱具体设计上的区别显然属于细微差异,不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不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对两者产生显著不同的整体视觉效果。至于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在箱体高度方面存在的差异,因两者箱体的宽度和厚度均相似,均属于长方体箱体,且箱体表面在图案、开关、孔洞设计方面均相似,按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这些相似点对于该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足以产生显著影响,故两者箱体的具体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综合以上分析,B公司在与涉案专利设计产品的同类产品上,实施了与涉案.利设计近似的外观设计,落人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B公司未经涉案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设计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张某及A公司依法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首先认定涉案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设计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

根据前述查明事实部分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对于涉案专利设计与现有设计的比对情况,两者的不同点在于:(1)各极柱的具体形状不同,包括极柱沿高度方向各部分的直径变化,突起波纹的形状、数量、间距、分布位置,顶部连接端和进出线结构的具体设计。(2)箱体设计不同,包括箱体的长宽高比例、相对于各极柱的尺寸比例、表面图案和开关、孔洞等具体设计。因此可以认定,涉案专利设计与现有设计在极柱的具体形状、接线结构、箱体具体设计以及连接方式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上述区别点足以对两者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造成显著性影响。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判断涉案专利是否属于同类产品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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