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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涉案专利调整方法是否相同

专利案例     贵阳知产李建     2018-01-10 阅读:242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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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涉案专利调整方法是否相同

刘某称,A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专利技术,侵犯了刘某的专利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刘某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是涉案专利的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及交纳年费收据的复印件,用于证明刘某享有专利权;证据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FZ/T94002-1991(换梭式木质梭子)》和《FZ/T94021-95(换梭棉织机)》的复印件,用于证明涉案专利突破了两个行业标准,具有成为专利技术的必备条件;证据三是《1515型织机修理工作法》封面及第152页的复印件,证明A公司现在这个织机自动换锁调整方法,已经没有这样去调整的理由;证据四是教科书《织机》的封面及第152-155页的复印件,用于说明织机自动换梭机构的结构;证据五是根据刘某的申请,一审法院在证据保全时在A公司布机车间内所作的谈话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照片五张,用于证明A公司在使用与涉案专利有直接牵连的自动织机生产织物。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方法的特征进行比对,涉案专利的调整方法是在不增减织机的任何零部件、不改变织机原有装配规格的基础上,通过产品本身的梭子来调整相关零部件的距离、位置,而A公司采用的是三用定规调整梭库脚与梭箱底板的间距。因此,A公司所使用的调整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A公司的技术方案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故不构成侵权。刘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涉案专利系自动换梭织机适用有梭织机用木梭换梭的调整方法,并不延及产品,该换梭调整方法则是由记载在其权利要求1中的所有技术特征构成的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A公司所使用的换梭调整方法仅包含一个技术特征:用三用定规来校正梭库脚的高低位置,即用三用定规检查梭库两脚与梭箱底板的距离。如果距离不对,可略松梭库轴螺母,用扳手口卡住螺母,并以角状杆为支点向上撬动,使轴在托脚长孔内向上移动,或轻击梭库轴,使轴向下移动进行调整。将A公司所使用的换梭调整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前者只有一个技术特征,缺少专利方法中的后两个技术特征,且前者仅有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A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二者具有质的区别。涉案专利是在不增减织机的任何零部件、不改变织机原有装配规格的基础上,用手扶住木梭进行换梭调整的。而A公司则是采用三用定规来检查、调整梭库脚与梭箱底板的间距,达到换梭调整的目的。因此,A公司所使用的换梭调整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其行为未侵犯涉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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