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王某称:其系名称为“依次逐段发光的场致光缆线”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X,该专利现行有效。王某经调查发现,两公司未经许可大量生产并销售侵犯王某发明专利的产品,侵犯了王某的专利权,给王某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据此,王某请求判令:1、A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B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3、两公司立即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其零部件、相关模具;4、两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万元;5、两公司赔偿王某合理费用56,170元(包括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5,170元、侵权产品购买费用1,000元);6、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庭审中,王某明确依据专利权利要求1确定保护范围。
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涉案“依次逐段发光的场致光缆线”发明专利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驳回王某殷永江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王某主张保护专利权利要求1。将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王某认为构成相同侵权,被告认为存在四个差异点。首先,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的发光效果,经王某自带设备检测,被控侵权产品仅有闪动发光的效果,而王某权利要求1保护的系一种依次逐段发光的场致光缆线。对于依次逐段发光的理解,王某专利说明书中亦有涉及,如背景技术缺陷中涉及不能实现依次逐段递进追逐发光的动态效果,本发明的目的就是要提供一种具有追逐发光动态效果的依次逐段发光场致光缆线,使整根缆线有逐段或逐点依次递进追逐发光的效果,而闪动发光区别于依次逐段递进追逐发光,不能实现王某专利的发明目的。其次,被控侵权产品在相互缠绕的金属基线外壁全部涂敷发光粉和粘结剂的混合层及电极层,在结构上虽然也存在金属基线、发光层、电极层,但难以认定存在包含有金属基线、绝缘层、发光层与电极层的独立的发光芯线,故与涉案专利包括有发光芯线、发光芯线依次相互绞合成缆、发光芯线只有向外的部分表面上涂有发光粉和粘结剂的混合层及电极层也存在差异。再则,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电极层的成分,王某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于被告使用的万用表也未提出合理的异议理由,而其关于被控侵权产品外层电极层即使采用了金属氧化物,也同样落入王某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也无专利权利要求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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