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缺乏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构成侵权
耿某于2008年1月3日向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投诉处理请求书,请求处理侵权纠纷。杭州市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4月2日作出杭知案[2008-1-001]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临安极光电器厂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君威牌太空舱太阳能热水器缺少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反光板,其全部技术特征并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构成侵权。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耿某的请求。耿某不服杭州市知识产权局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于2008年4月21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述的反光板属于该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且第三人自认原告对涉案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对比表,故本案对被控侵权产品中没有反光板的事实无争议,因此,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反光板。二、耿某诉称被控侵权产品未设置反光板,属于违反国家标准、降低热效率的变劣产品,变劣技术仍属于专利侵权行为之理由不能成立。三、加密式增加真空管的数量与反光板两者之间不属于相等同的技术特征。首先,原告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反光板,属于降低热效率的变劣产品,同时又认为被控侵权产品采用增加真空管的数量,真空管排列很密,以此取代反光板,达到了与反光板相同增加热效率的目的,“加密式增加真空管的数量”与“反光板”两者之间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两个理由之间本身存在矛盾之处;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被控侵权产品没有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反光板,而以增加真空管数量的方法提高热效率,采用的手段不一样,被控侵权产品反光板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也不一样。判定等同侵权,应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等同,而不是被控侵权产品的整体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比较的等同,故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与专利相应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耿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一种初高温水箱连接二次光照加热式太阳能热水器,由支架、反光板、水箱、真空集热管构成,其特征在于,水箱由初温水箱和高温水箱组成,初温水箱和高温水箱的一侧分别设置有进水管口和出水管口,初温水箱和高温水箱之间由管道连接;初温水箱和高温水箱的连接管口处设置有隔热保温层,初温水箱和高温水箱分别设在支架上设置的初温水箱和高温水箱的安装座体上;初温水箱和高温水箱的下方分别设置有真空集热管口,连接有真空集热管。”因此,反光板是必要技术特征。被临安极光电器厂的被控侵权产品缺少反光板这一必要技术特征,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不构成对耿某专利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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