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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建设体系 是否构成侵权

专利案例     贵阳知产李建     2018-03-14 阅读:267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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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建设体系,是否构成侵权

张某称,其与A公司历时十多年,耗资2千多万元,研究成功了国家级重点科技成果“CL建筑体系”,该建筑体系被建设部发展促进中心评定为“全国建筑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选用部品与产品”;获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颁发的“金桥奖”。国家有关部、委多次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推广,河北、山西、山东、天津、内蒙等多个省、市、自治区专门颁发了或批准适用《CL结构体系技术规程》。全国利用CL结构体系建造的住宅和在建的住宅已达几百万平方米。该建筑体系的主要发明专利是“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B公司在承建的衡水市武邑县县城“和谐嘉园”小区5#、6#、7#、8#楼工程中,没有取得涉案专利权人的合法授权,采用的材料和施工方法侵害了涉案专利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河北省建设厅公开发布的《CL结构设计规程》DB13(J)43-2006及J08G208《CL结构构造图集》系地方标准。本标准属公开有偿使用的技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权利人允许不得使用。B公司施工现场公证取证的照片证明,B公司承建的武邑县和谐嘉园5#6#7#8#住宅楼未经专利权人允许,采用了涉案专利技术,构成侵权行为。B公司在工程立项前是经过详细考察的,B公司与C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C公司按照B公司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且《CL结构设计规程》DB13(J)43-2006中的前言部分已明确表明该规程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经得到专利权人授权,方许可使用。但B公司未得到张某的许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B公司关于其使用的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构造施工方法是现有技术,不构成对涉案专利中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侵害的主张,不予支持。B公司作为建筑施工领域的经营者,有不选择该规程的权利。B公司在对CL建筑体系工地施工现场进行市场观摩调查后,向C公司提出设计要求,且根据其与C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C公司设计采用的标准是由B公司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的。而且,C公司的设计施工图依据的2006年规程在前言部分明确记载了需要识别的专利技术以及专利权人的联系方式。此外,B公司在和谐嘉园的售楼宣传材料中,载有CL复合剪力墙建筑结构户型的优点,并配合有与CL建筑体系网架板一致的图片,B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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