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他人专利保护期内,擅自生产相同专利是否侵权
2009年8月,张某称:张某的蓄热板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63002××××.7,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处于有效保护期内,A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与涉案专利相同的蓄热板,高某擅自销售该产品,侵犯了张某就涉案专利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决:A公司与高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A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高某承担1万元;A公司与高某赔偿张某为本案诉讼所发生的差旅费、打字复印费共计3万元;本案受理费由A公司与高某负担。
法院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的用途和功能相同;外观设计上,二者形状均呈长方体,两端均有通透的长方形通孔,两边均为对应的弧形,且一端向外凸,另一端向内凹。不同点是:被诉侵权产品有4个通透的长方形通孔,且表面有3个浅沟槽;而涉案专利为3个通透的长方形通孔,表面没有浅沟槽。通过整体观察,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包含了涉案专利的全部设计要素,所增加的1个通透长方形通孔与表面的3个浅沟槽,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属于近似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A公司所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颜色、尺寸等方面的差异,不影响判定构成侵权;其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产品,以及二者在外观设计、内部外部、两边弧形形状、位置等有明显差异等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应适用2000年修正专利法。2000年修正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由于涉案专利的图片并不涉及产品的颜色、材料等内容,故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是否为相同或近似外观设计,与产品的颜色、材料等因素无关。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具体到本案,长方体两端接榫处的设计特征,即为上述规定所指的“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的设计特征。由于本案授权外观设计在长方体两端接榫处为类“S”形曲面,而被诉侵权设计在长方体两端接榫处为纯弧形曲面,故两者于此点上的差别亦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实质性差异。因此,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外观设计,A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以上就是关于他人专利保护期内,擅自生产相同专利是否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