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专利权无效后,他人是否可以使用技术方案
2009年5月25日,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名称为“红外线探测器支架”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0年2月3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0920131979.0,专利权人为A公司。比对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A公司请求:B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本案专利权的产品,销毁专用生产模具;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5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B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无效决定对判决不具有追溯力,对B公司的申请不应予以支持。但是,鉴于涉案专利权已经无效,该专利的技术方案已经进入社会公有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该技术方案,即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涉案专利产品都不构成侵权,A公司无权制止。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应技术特征一一对应,落入了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双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一是B公司是否存在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的问题;二是B公司现有技术的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三是B公司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关于焦点一,A公司通过公证程序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B公司当庭确认该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上所记载的“图+优周科技”、以及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等B公司信息,案外人张某当庭作证确认其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并称该侵权产品来源于B公司,A公司网页公证书也证明张某系B公司深圳销售商,故B公司构成销售侵权。B公司提交的《中国公开安全杂志》(节选),公开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但该产品图片缺少涉案专利“倒角、插接部一端倒角、球头空间铰设方式”等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实质性近似,其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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