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是否判定构成侵权
A公司称:A公司系名称为“一种安装方便的水管接头”、专利号为ZL200820163407.6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A公司在黄某处取得涉嫌侵权的产品(以下简称被诉产品),同时取得相关宣传资料、名片若干,福建省漳浦县公证处(以下简称漳浦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A公司将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认为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B公司、黄某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产品已完全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B公司、黄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构成侵权
至于被诉产品是否具备涉案专利的其余技术特征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对被诉产品的简单观察,即能得到被诉侵权产品也具备涉案专利的其余技术特征,即“一种安装方便的水管接头,包括直管段(3)和直管段(7),直管段(3)和直管段(7)之间通过过渡段(9)连接形成一体,直管段(3)内复合有带内罗纹的管状嵌件(4)”。因此,被诉产品具备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为侵权产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被诉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B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产品,黄某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被诉产品侵害的是涉案专利权,且被诉产品为通用水暖配件属于普通产品,黄某作为普通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仅具有一般的注意义务,在A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并未告知其销售的产品可能涉及侵权,以及A公司未举证证明黄某明知其销售的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本院难以认定黄某知道其销售的被诉产品为专利侵权产品。故黄某作为被诉产品的销售者在本案中应当仅承担停止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B公司作为被诉产品的制造者,应当承担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产品以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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