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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似

专利案例     贵阳知产李建     2018-03-29 阅读:269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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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判断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似

A公司、张某以B公司生产、销售给C公司用于经营和销售的真空接触器侵犯了其名称为“真空接触器(极柱式)”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请求判令:B公司、C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B公司、C公司赔偿A公司、张某经济损失50万元,赔偿为调查被诉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及律师费38082.8元;B公司、C公司对其侵权行为在天津日报上登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由B公司、C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涉案专利使用于真空接触器上,被诉侵权产品为高压永磁真空开关。从C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技术参数看,被诉侵权产品应为真空断路器。在《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真空接触器与真空断路器为同类产品,且功能均用于通断电路。B公司作为产品的生产、销售者,也将真空接触器与真空断路器作为同种商品对待。因此,真空接触器与真空断路器属于同种商品。涉案产品圆柱上的螺纹设计为实现技术功能所必需,从B公司提供的行业杂志可见,因此B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所实施的设计属于侵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极柱式接触器、断路器这类产品,通常均由三根表面具有凸起波纹的极柱与底部为立方体的箱体组成,对于该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的应当是极柱区和箱体的具体设计变化。在综合判断时,应当根据该类产品的特点,权衡各部分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根据前述查明事实部分中第21116号决定对于涉案专利设计与现有设计的比对情况,两者的不同点在于:(1)各极柱的具体形状不同,包括极柱沿高度方向各部分的直径变化,凸起波纹的形状、数量、间距、分布位置,顶部连接端和进出线结构的具体设计。(2)箱体设计不同,包括箱体的长宽高比例,相对于各极柱的尺寸比例,表面图案和开关,孔洞等具体设计。因此,可以认定涉案专利设计与现有设计在极柱的具体形状、接线结构、箱体具体设计以及连接方式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上述区别点足以对两者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判断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似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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