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其权利要求。其含义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是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其二是专利授权时指定的外观设计使用产品的范围。确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应当以同类产品为基础。
二、专利无效制度与其他专利制度的关系
任何制度都不是孤立的,同一部法律中,各个制度之间往往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也不例外。通过与各个制度之间内在关系的分析,往往能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专利无效制度。下面简要的从两个方面做一分析
首先,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与授予专利权制度的关系。笔者认为,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和授予专利权制度都与某项发明创造是否授予专利权有关。就象一个硬币的两面。授予专利权制度是从正面加以规定,而无效宣告制度则从反面加以规定。其目的就是通过正反两方面制度的配合,使应该获得权利的人获得权利,不应该获得权利的人即使因为某种原因获得权利也会最终失去。同时,以最小的资源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简言之,就是两种制度的配合,实现公平,效率的平衡。比如,针对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专利,不同性质的发明创造,在两种制度的配合上有所区别。发明专利由于周期长,投入大,而且授予专利权后给权利人带来的利益较大,当然被剥夺后给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影响也较大,所以发明专利申请时,采取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审查内容比较全面。这样的缺点是程序会比较复杂,审查周期比较长,人员投入较大,但是两权相较,取其轻,这种安排是相对合理的。而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授予专利权的时候,为了提高效率,节省资源,则只采取形式审查的方式,以推动经济的更好发展。而由于这种快速审查所可能带来的不公平,则由无效宣告制度来加以制衡。
其次,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与侵权制度的关系。如果不存在权利,那么也就无所谓侵权。所以,在实践中,被控侵权方往往以专利无效作为抗辩的手段。因此,侵权诉讼常常就伴随着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法院要认定是否侵权,首先要做的就是确认该专利权是否有效,由此可见,两者之间密切的关系。
